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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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现就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登记费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输费用等开支。注册登记费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重新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具体为:
(一)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年收费标准:全国网基站每网每兆赫100万元,跨省区域网每网每兆赫50万元,基站费用由设台单位缴纳。手机每台50元,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收缴。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为每频点5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1万元;在省辖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0元。
(三)无线寻呼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万元,在省辖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4万元,在县范围使用的每频点2万元。上述由省内收取的三项分两年实施,即1998年减半收取,从1999年起全额收取;小功率(小于3瓦)寻呼系统在单位内部使用的每频点2000元。
(四)无绳电话系统年收费标准为每基站150元。
(五)电视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0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万元(1998年按2.5万元收取,从1999年起按5万元收取);市级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县(市)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有自办节目的差转台为每台1000元。
广播电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市级台为每套节目500元;县级台每套节目100元;外语教学台为每套节目50元。
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由电视台、广播电台按管辖关系向国家、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
(六)船舶电台(含制式、非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 1600总吨(含)以上的船舶为每艘 2000元; 1600总吨以下至 600总吨的船舶为每艘 1000元; 600总吨以下至 200总吨的船舶为每艘 500元; 200总吨以下船舶为每艘 200元。
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为每艘100元。小于20马力的渔船,制式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非制式电台为每艘50元。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27吨以上的固定翼飞机电台为每架3000元,5.7吨至27吨为每架2000元,5.7吨(含)以下为每架1000元,旋翼式飞机为每架500元。以上重量为最大起飞重量。
(八)上述7项以外的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的年收费标准: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为每频点1000元,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遥控遥测等数据终端电台)为每台100元;短波电台为每台1000元。
(九)微波站年收费标准:工作频率10GHz以下的为每站每兆赫40元,工作频率10GHz以上的为每站每兆赫20元,按实际指配的带宽计费。有线电视传播(MMDS)为每站每兆赫600元。
(十)地球站年收费标准为每站每兆赫250元(不足1兆赫按1兆赫收取),用户需提供带宽。
(十一)空间电台(卫星)年收费标准为每兆赫500元。
上述频率占用费按附件表中规定分别由国家、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市无线电管理处和有关单位收取。微波站、地球站、空间站(卫星)只接收不发射的,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不含企事业单位内保网)、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和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但上述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取上述费用时,要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先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