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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金融服务机构奖励储备项目的通知

来源:中小企业处  发布日期:2017-10-13

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奖励储备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方向

  本次征集储备项目重点方向包括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份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份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手续费(服务费)不高于2%。

  5.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50%以上。

  6.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

  2.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二)申报形式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区项目申报工作,并请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10月20日(周五)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书面申报资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楼一层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申报材料报送联系方式:82176966

  项目申报咨询联系方式:57587421 57587758

  

  附件: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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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目申报材料--带附件.docx 下载

附件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0927.docx 下载